• 201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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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以来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落实。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17〕11号)和《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中共福建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开展2016年度省属高校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闽委教组〔2017〕3号),现就中层干部和科级干部社团、企业兼职情况,因私证照管理,教职工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情况进行查摆和自查自纠。具体有关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并开展好自查自纠

各单位要结合组织生活会、中心组学习等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规定要求。各单位要依据准则、条例和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查摆和自查自纠。

二、查摆和自查自纠内容

1.中层干部和科级干部企业、社团兼职情况

中层干部和科级干部(含现职和退休)如果有存在在企业、社团兼职情况的,个人填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报告表》或《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报告表》,所在单位填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有关情况汇总表》或《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情况汇总表》。

根据政策规定,高校所属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应报由校党委审批,兼职数量应当适当控制(党务行政干部只能兼任1个职务,“双肩挑”干部最多可兼任3个职务);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高校现职干部兼职应与工作业务相关,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时间最长不超过十年,退休干部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不得兼任法人,兼职不得取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领导干部不牵头成立新的社会组织或兼任境外社团职务。高校所属的院系所和内设机构的“双肩挑”领导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本人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在企业、社团等兼职情况的年度报告还没有上报的,请各单位通知干部本人在2月24日上报校党委组织部。

2. 严格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照管理

中层干部因私事出国(境)严格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中层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或申办因私证件需按《我院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新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要按规定报告并及时上交证件;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7天内将证件交到党委组织部;在回国(境)后10天内,应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请各单位及时落实情况,中层干部因私护照未按规定上交的应在2月24日前上交党委组织部317室。

3.教职工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情况

各单位的教职工如果存在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情况的,填报《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国家工作人员情况统计表》。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前款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三、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查摆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规定,有关查摆和自查自纠材料请在2月24日(星期五)前上报党委组织部(旗山校区行政南楼322室),电子版发送至zzb@fzu.edu.cn(文件为压缩文件格式,名称为“单位+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工作表格”)。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干部应于2月底前完成清理清退工作,并将清理清退凭证送交校党委组织部。对于拒不清理清退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没有中层干部和科级干部企业、社会团体兼职情况,以及教职工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情况的,由单位填报汇总表,在相关表格第一个空格上上填写无此类情况并签字盖章。

联系人:钟钛申  22866003; 阙璧君  22866881。


党委组织部

2016年2月22日